
锦江区公开增补选任32名人民陪审员
一、公告时间
即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。
二、增补名额
全区2026年共计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32名,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6名;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6名。
根据锦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需要,欢迎具有金融、医疗、知产、环资等专业审判领域专业知识背景(比如专业学历、职称、职业资格、相关岗位从业经验等)的人员报名或被推荐。
三、选任条件
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: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2.年满二十八周岁;
3.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
4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5.担任人民陪审员,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:
1.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,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(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占用行政编制和行政编制外的所有工作人员)。
2.法官、检察官从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,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。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,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,不得在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;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,曾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,不得在与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同级、同辖区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。
3.律师、公证员、仲裁员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。
4.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:
1.受过刑事处罚的;
2.被开除公职的;
3.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;
4.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;
5.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;
6.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,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。
其它要求:
1.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,一般不得连任。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,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》实施前任命以及在不同人民法院任职的情形。
2.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,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离任后,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,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。上述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他人员的比例适当平衡。
3.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,不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,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,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。
4.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,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,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,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。
5.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删除失信信息后,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,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。